陸籍律師上法庭 法務部說話了

陸籍律師上法庭 法務部說話了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
台中地院13日審理一起民事糾紛案,竟傳出當事人之一的奧地利外商,委任大陸籍的劉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對此,台中地檢署已經剪報分案偵辦,法務部今(14)日也發出新聞稿表示,劉姓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,應另由主管機關認定並依法處理。台中地院則再次強調,法院送達文件雖以被告委任狀記載形式之訴訟代理人寄送劉姓人士,但並非本院已裁定許可其得為訴訟代理人。

法務部新聞稿指出,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,無律師證書,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本件報導所稱之中國籍律師在台中地方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,是否涉有來台執業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等規定乙節,刻由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中。至於該名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,應另由主管機關認定並依法處理。

台中地院則在下午進一步釋疑指出,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,訴訟代理人應委任「律師」為之,委任「非律師」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審判長許可。「非律師」 得許可為訴訟代理人,審判長係依「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」規定辦理。

依「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」第2條第3款 規定,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,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,審判長得例外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。

中院表示,這件原告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被告為奧地利公司,本院透過外交部及駐奧地利代表處送達民事起訴狀給被告後,被告具狀並檢附劉○芳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,表明「指定大陸地區人民劉○芳為送達代收人」及「委任劉○芳為訴訟代理人」。中

院為釐清劉○芳「是否得被許可在台灣擔任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」,遂於今年5月6日發函請原告就被告之上開委任表示意見並因本件於去年11月14日起訴,為早日開庭審理,俾保障當事人權益,法官於今年5月6日訂定庭期通知被告及劉○芳於8月13日到庭調查釐清此事項,乃依被告所提供之送達代收人地址寄送開庭通知給劉○芳。

中院強調,法院送達文件雖以被告委任狀記載形式之訴訟代理人寄送劉○芳,惟此非謂本院已裁定許可其得為訴訟代理人。

中院指出,8月13日開庭時,法官僅就到庭之劉○芳是否具有上開準則所列資格事項進行詢問,劉○芳表示其在大陸擔任律師,也在被告公司擔任法務,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,法官限期2週命劉○芳應補正提出「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證明」,並與被告公司討論是否委任為訴訟代理。法官並未許可被告之上開委任,當天開庭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 。

照片來源: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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